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2022-012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决定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修改情
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删除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条款编
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上市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6个月时间限制。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前款前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形的除外。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 ……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四)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 保。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以上通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或公司财产
提供对外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
其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