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8689090420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于 2019 年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Hangzhou Hopechart IoT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协同路258号二层210室。
邮政编码:31005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343,92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降低交通运输代价”为使命。
第十二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集成电路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由 10 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何军强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兰桂花园 16 幢 B 座 601 室
身份证号码:330724197202044851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34,079,1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49.39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
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 27 号楼 B 座 201
号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4,952,369 元,占注册资本的 21.6701%,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杭州崇福锐鹰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崇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富金)
法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 2 号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226,388 元,占注册资本的 6.1252%,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杭州鸿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军强
法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 39 号 1 幢 2A40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123,026 元,占注册资本的 5.9754%,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赵胜贤
家庭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460 弄 58 号 202 室
身份证号码:321002196601181819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3,076,365 元,占注册资本的 4.4585%,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舟山市科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大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夏湘妃)
法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301-1938室(自贸试验区内)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198,202 元,占注册资本的 3.1858%,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七:杭州崇福锐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崇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富金)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 999 号 6 号楼 209-1-127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074,347 元,占注册资本的 3.0063%,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八:杭州鸿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军强
法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六路 3 号 1 幢 401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728,588 元,占注册资本的 2.5052%,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九:上海禺成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胜贤
法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山路 129 号 517B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584,516 元,占注册资本的 2.2964%,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杭州鸿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军强
法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六路 3 号 1 幢 301 室
以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957,099元,占注册资本的 1.3871%,已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 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