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2020-031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泉物联)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规划,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进行相应调整。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9]19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1,809,1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940,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36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号 额 资金额
1 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 10,014.25 10,014.25 鸿泉电子 浙江省湖州
产线项目 市安吉县
2 年产15万套辅助驾驶系统 16,064.74 16,064.74 鸿泉电子 浙江省湖州
技术改造项目 市安吉县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7,121.42 27,121.42 鸿泉物联 浙江省杭州
市
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5,007.80 5,007.80 鸿泉物联 -
合计 58,208.21 58,208.21 - -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计划在全国30个重点城市新建营销网点,按照所在城市市场容量和客户资源分批建成。由于目前部分城市的市场容量和客户资源拓展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后,将进一步提高客户的稳定性和黏性,同时有利于新客户的开拓。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大连、合肥、北京、广州、沈阳、泰 邵阳、合肥、北京、广州、沈阳、西
安、深圳、福州、厦门、成都、天津、 安(二期)、深圳、福州、厦门、成
营销网络 武汉、郑州、石家庄、太原、包头、 都、天津、武汉、郑州、石家庄、太 建设项目 长春、十堰、昆明、马鞍山、三门峡、 原、包头、长春、十堰、昆明、马鞍
潍坊、南京、徐州、常州、无锡、南 山、运城、济南(二期)、南京、徐
昌、上饶、贵阳、长沙 州、常州、无锡、南昌、重庆(二期)、
贵阳、长沙
除变更部分城市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且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