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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7

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4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敏芯微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94,96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6,199,960.3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131,524.77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068,435.6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后,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629 号”的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昆山灵科

      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灵科”)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元)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  年产车用及工业级传感器  宁波银行股份有  86021110000074063  40,000,000.00
术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万只生产研发项目    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  微差压传感器研发生产项  宁波银行股份有  86021110000076100  84,199,960.38
术股份有限公司    目                      限公司苏州分行

昆山灵科传感技术  年产车用及工业级传感器  宁波银行股份有  86021110000080037      0

有限公司          600 万只生产研发项目    限公司苏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车用及工业级传感器 600 万只生产研发项目、微差压传感器研发生产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大川、王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昆山灵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年产车用及工业级传感器600万只生产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大川、王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2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2 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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