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7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
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京 73 民初 1213 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与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 29 日,歌尔股份以公司产品中产品编码为“MB17H11N”、
“MB10H11X”的产品侵害其第 ZL201020001125.3 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以及销毁专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工具、模具及设备;(2)主张公司
赔偿原告 400 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歌尔股份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情况”之“(三)其他未决诉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特别风险提示”之“(一)公司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中披露。
二、 诉讼裁定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京 73 民初 1213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歌尔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目前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具体的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