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5 证券简称:高铁电气 公告编号:2021-031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质量,规范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2 年 8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修订部分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和制定,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 否需经股东
大 会审议通过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7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否
9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否
10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否
1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否
12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否
1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否
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否
上述修订的制度中,第 1-6 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
7-14 项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上述修订的 1-6 项、第 10 项及第 14 项
制度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订)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 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安全生产总
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监、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
关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铁路电气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铁路电气化 化接触网系统设备、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 接触网系统设备、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 统设备、电力金具、模具、槽道及附件的 设备及电力金具的设计、制造、销售和服 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通信器材、高 务;通信器材、高低压电气设备及配件、 低压电气设备及配件、有色金属铸件、紧 有色金属铸件、紧固件、施工工具的生产 固件、施工工具的生产和销售;轨道交通 和销售;轨道交通供电系统技术咨询及服 供电系统技术咨询及服务;物资贸易;自 务;物资贸易;自有房屋租赁;道路普通 有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 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简称“证券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中铁电气工业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铁电气工业有 有限公司、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各 限公司、四川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各发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式如下: 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将收回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所得收益。但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负有责任的董事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份的行为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 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