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3 证券简称:坤恒顺维 公告编号:2022-021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都坤恒顺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拟对《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 制订本章程。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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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4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其他情形的除外。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权性质的证券。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6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
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 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资产 10%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产 10%的担保;
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的担保;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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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上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通过。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过。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
总披露前述担保。 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供反担保。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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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