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2 证券简称:*ST 导航 公告编号:2024-065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回购报
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33.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
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
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
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汪渤先生向公司
董事会提议,建议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8/30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8/26,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
事长汪渤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1,500 万元~3,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33.00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45.45 万股~90.91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52%~1.03%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079640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公司、股东、核心骨干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稳定、持续发展,建议公司以部分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
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以公司目前总股本88,000,000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500.00 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33.00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45.45万股至 90.9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52%至 1.03%。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00 元/股(含本数),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
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500.00 万元和上限 3,000.00 万元,回购价格
上限 33.00 元/股进行测算,若本次最终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回购后 回购后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下限计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量 (%) (股) (%)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51,480,000 58.50 51,934,545 59.02 52,389,091 59.53
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520,000 41.50 36,065,455 40.98 35,610,909 40.47
份
股份总数 88,000,000 100.00 88,000,000 100.00 88,000,000 100.00
注 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
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注 2:本次回购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包括公司已回购的 5,300,024 股股份。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61,652.75 万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7,921.50 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为人民币 3,000.00 万
元(含)全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则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86%、2.35%,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