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1 证券简称:华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秦科技”)于 2022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3 月)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对比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销。 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月时间限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任。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连带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百一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重大交易 担保事项;
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