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1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及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基于公司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公司章程(草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
定,制订本章程。 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三条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 第三条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币普通股2,309.0850万股,于2022 通股 2,309.0850 万股,于 2022 年 4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市。 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批准,首
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
下简称“H 股”),并超额配售了【】
股 H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363,380 元。 元。
4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人民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在上交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H 股”。
5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
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
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
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6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92,363,380 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 股后(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
币,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全部为普通
股。其中,A 股普通股【】股,H 股
普通股【】股。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8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可
…… 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遵守适用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
……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适用公司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议决议。 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按照《证券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就 A 股股份而言,公司依照本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就 H 股股份而言,法律、
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对股票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法转让。 转让。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
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
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
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
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
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
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
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
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
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