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6 证券简称:百克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8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20.3529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412,840,698股的0.776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272.3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596%;预留48.0529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164%。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持续创造用户最佳体验,助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
“《指南第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0.352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12,840,698股的0.776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272.3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6596%;预留48.0529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164%。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4号》《工作指引》、175号文、17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8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1,232人(截至2022年06月30日)的8.77%,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百克生物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所涉及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姜春来 中国 常务副总经理 13.00 4.0580% 0.0315%
魏巍 中国 副总经理 11.00 3.4337% 0.0266%
于冰 中国 副总经理 13.00 4.0580% 0.0315%
刘大维 中国 副总经理 11.00 3.4337% 0.0266%
孟昭峰 中国 财务总监 11.00 3.4337% 0.0266%
时念民 中国 临床总监 25.00 7.8039% 0.0606%
朱昌林 中国 总工程师 2.00 0.6243% 0.0048%
二、其他管理骨干、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 186.3 58.1546% 0.4513%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01人)
三、预留 48.0529 15.0000% 0.1164%
合计 320.3529 100.00% 0.776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计划。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4月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2024年1月1日(含)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的12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2025年1月1日后(含)的第一个交易日起的12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2026年1月1日后(含)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2024年1月1日(含)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的12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2025年1月1日后(含)的第一个交易日起的12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