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5 证券简称:万润新能 公告编号:2022-013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 本次签订的协议均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确立了双
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不构成强制的
法律约束。具体项目内容及实施进度将在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及报批手续时根
据法律、法规及双方内部审议程序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以双方签订的正
式合作协议为准。
2、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新能”或“公司”)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3、 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
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均属于协议双方的框架性
约定,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县人民政府、保康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协商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于2022年11月10日达成合作意向并分别签订了《房县人民政府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房县合作框架协议”)和《保康县人民政府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保康合作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县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房县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国家行政机关
单位负责人:谢晓鸣
单位地址: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吉甫路9号
本公司与房县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2、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与房县人民政府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于2022年11月10日在湖北省十堰市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
3、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性约定,不涉及具体内容和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保康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保康县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国家行政机关
单位负责人:杜云峰
单位地址:保康县城关镇南关街 122 号
本公司与保康县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2、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与保康县人民政府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于2022年11月10日在湖北省襄阳市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
3、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性约定,不涉及具体内容和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房县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房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合作内容
1、项目内容:
甲方与乙方拟共同投资建设新能源材料及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包括磷酸铁锂、磷酸铁、磷盐、磷酸、磷矿石等一体化产业链材料,具体建设内容及实施进度将在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及报批手续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双方内部审议程序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占地面积
本项目占地面积约 1612 亩(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的红线图为准)。
3、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成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投资建设和运营,相关协议另行签订。
(三)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土地
①甲方在当地化工工业园区内为乙方提供不少于 1612 亩连片化工工业用地。
项目投资开工建设前,须由甲方完成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
②甲方为乙方或合资公司提供必要的矿山开采用地,负责协调处理矿山建设的相关问题。甲方为乙方或合资公司提供必要的选矿厂建设用地。
(2)矿业权
甲方应确保为乙方配置满足项目需要的磷、锰、钒等原矿,并支持乙方依法
获取该等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权利。
①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5000 万吨的磷矿探矿权及采矿权(以平均品位 24%折算),协助乙方在神农架阳日镇等地收购磷矿矿山,帮助乙方在房县周边地区联系磷矿开采企业直供矿石,保证项目所需的磷矿石长期稳定供应。未探明的磷矿如果在未来探明,甲方优先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总计不低于 2 亿吨的磷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权利。
②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180 万吨(V2O5 净
含量)的钒矿探矿权及采矿权,协助乙方收购房县地区钒矿矿山,保证项目所需的钒矿长期稳定供应。
③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800 万吨(20%平均品位)的锰矿探矿权及采矿权,协助乙方收购房县地区锰矿矿山,保证项目所需的锰矿长期稳定供应。
(3)产能及绿电指标
①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获取项目建设内容所需的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24 万吨/年磷酸一铵(工业级)、30 万吨/年磷酸一铵(农业级)产能。
②甲方负责与省市主管部门沟通,明确磷酸一铵(工业级)作为中间体材料不受产能指标限制,协调省市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备忘录,确保项目建设后验收通过。
③甲方充分利用房县光伏发电(含分布式光伏)、风力发电、储能、小水电、抽水蓄能、生物质发电协助乙方建成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零碳工厂,提高乙方绿电竞争力。甲方承诺将甲方所在地的上网绿电电量最大程度给予合资公司,若未能满足项目所需的绿电电量,由甲方协助乙方获取房县周边地区的上网绿电。
(4)基础设施
甲方负责保证项目用地交付使用时达到“八通一平”(指水、电、道路、通讯、污水管网、雨水管网、蒸汽、燃气通,场地平整),满足本项目建设的要求。
(5)优惠政策
甲方根据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有关政策规定为本项目提供产业支持、融资支持、人才奖励、用工保障等方面最大限度优惠。
(6)其他
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将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环评批复、安评批复、能评批复、行政许可及相关资质、证照登记注册、工程报建等办理完毕。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迅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报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通过,作为实施本项目的前置条件。
(1)乙方就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规划方案,并报主管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积极推进项目备案、环评、安评、能评前期审批工作。
(2)乙方促使合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四)项目实施的前提与审批程序
1、本协议为框架协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或合资公司落实项目用地、矿业权及相关产能指标后,由甲乙双方再另行签订正式的合作投资协议。
2、本项目规划仅为产业方向的初步约定,项目的实施如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公司章程规定的,乙方将履行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以乙方公司最终审批情况及公告为准。
(五)协议履行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 6 个月,自签订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 6 个月。
(六)其他事项
1、本框架协议条款表明双方合作的基本意愿,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应进一步协商。因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投资等)的实施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甲方承诺优先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取得协议约定的土地、矿业权、产能及绿电指标。同时,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方、代理或中介机构)承诺不与第三方就协议约定的土地、矿业权、产能及绿电指标相关合作事宜以任何形式进行商谈或签署任何协议、意向等。若本协议有效期延续的,则前述所有甲方承诺在延续期内仍然有效。
三、《保康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保康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合作内容
1、项目内容:
甲方与乙方拟共同投资建设磷酸铁锂循环一体化产业链项目,包括磷酸铁锂、磷酸铁、磷盐、磷酸、磷矿石等一体化产业链材料,具体建设内容及实施进度将在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及报批手续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双方内部审议程序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占地面积
项目拟选址在襄阳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及保康磷化工产业园,计划用地约1900 亩。
3、合作方式
甲方指定国有主体通过合法程序对乙方子公司按股权比例进行增资。增资后,由该乙方子公司(即“合资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增资及合资公司相关事项由双方另外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
(三)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土地
①甲方向合资公司提供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及保康磷化工产业园约 1900
亩的连片化工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开工建设前,须由甲方完成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
②甲方为乙方或合资公司提供必要的矿山开采用地,负责协调处理矿山建设的相关问题。甲方为乙方或合资公司提供必要的选矿厂建设用地。(矿山开采和选矿厂用地不包含在上述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及保康磷化工产业园约 1900 亩的用地范围内)
(2)矿业权
①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2 亿吨的磷矿探矿
权和采矿权(以平均品位 24%折算)。
②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合法取得现有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保有储量不低于 5000 万吨、合计设计开采规模不低于 200 万吨/年的磷矿采矿权(以平均品位24%折算),该磷矿采矿权不包括在前述已探明储量不低于 2 亿吨的磷矿探矿权和采矿权范围内。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定国有主体与乙方指定主体合作对已具备生产能力的磷矿采矿权进行收购。
(3)产能指标
甲方支持乙方或合资公司获取项目建设内容所需的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24 万吨/年磷酸一铵(工业级)、30 万吨/年磷酸一铵(农业级)、1.75 万吨/年黄磷产能。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将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环评批复、安评批复、能评批复、行政许可及相关资质、证照登记注册、工程报建等办理完毕。
(4)基础设施
甲方负责保证项目用地交付使用时达到“八通一平”(指水、电、道路、通讯、污水管网、雨水管网、蒸汽、燃气通,场地平整),满足本项目建设的要求。
(5)优惠政策
甲方按照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有关政策规定为本项目提供产业支持、融资支持、人才奖励、用工保障等方面最大限度优惠,可采取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