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1 证券简称:联影医疗 公告编号:2024-024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62.19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2,415.80 万股的 0.32%。其中,首次授予 211.2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59%;预留 50.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41%。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 7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1,59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74.19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以 8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81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及/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系根据公司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回购股份的处置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62.19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2,415.80 万股的 0.32%。其中,首次授予 211.29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59%;预留 50.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4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实施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的股票数量为400.00 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62.19 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 662.19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至预留部分后,调整后的预留部分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33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7,440 人的 11.20%。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核心技术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 6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所处行业对于人才的竞争较为激烈,而上述员工系公司核心骨干,其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均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草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案公告时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首次授予部分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胡玮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0.50 0.19% 0.0006%
3、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95.19 74.45% 0.24%
——中国籍(含港澳台)员工(826 人)
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外籍员工 15.60 5.95% 0.02%
(6 人)
首次授予合计(833 人) 211.29 80.59% 0.26%
二、预留部分 50.90 19.41% 0.06%
合计 262.19 100% 0.32%
注:1、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 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按要求 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