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6 证券简称:泽璟制药 公告编号:2024-007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
和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及修订和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 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修订和 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需要,规范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 需要,规范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设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1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制订本章程。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暂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规定》、《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
2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 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及国家授权的主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及国家授权的
部门批准(如需)后,可以采用下列方 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后,可以采用
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 以下条件之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况。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期每股净资产;
的股份。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5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公
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
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找到引用源。第(一)项、第(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错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三)项、第(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6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触及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 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见和诉求。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 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
交易方式进行。 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
源。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