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6 证券简称:泽璟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7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增加“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增加的实施
地点为: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西尤泾西侧、晨丰路南侧二号地块。
●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关于同意苏州泽
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8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3.76 元(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 202,56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 11,737.92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822.08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 XYZH/2020CDA50001 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
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实施地点
金金额
1 新药研发项目 145,930.00 145,930.00 江苏省昆山市晨丰路209号
2 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二期 42,458.00 42,458.00 江苏省昆山市晨丰路209号
工程建设项目
3 营运及发展储备资金 50,000.00 2,434.08 -
合计 238,388.00 190,822.08 -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公司拟增加“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新药研发生产中心二 江苏省昆山市晨丰路 209 号,江
期工程建设项目 江苏省昆山市晨丰路209号 苏省昆山市高新区西尤泾西侧、
晨丰路南侧二号地块
注:公司已于近期竞得 “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西尤泾西侧、晨丰路南侧二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62,093.10平方米,可以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做出的调整,有利于优化建设布局,同时公司已竞得新增项目实施地点土地使用权,可以保障项目建设需要;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的需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泽璟制药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新增子项目的事项、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新增子项目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新增子项目的事项、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新增子项目和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