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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芯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4


证券代码:688262        证券简称:国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芯科技”或“目标公司”)
于 2025 年 1 月 3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关于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通知,鉴于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
先生在 2019 年 3 月 2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5 年 1 月 5 日到期,基
于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背景情况

  2019 年 3 月 20 日,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签订《一致行动人协
议》,约定各方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处理有关目标公司经营发展事项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5.51%、3.86%、1.59%的股权,并通过苏州国芯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投资”)、宁波矽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矽晟投资”)、宁波矽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矽丰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矽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矽芯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盛科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旭盛科创”)间接控制公司 10.36%的股权。

  联创投资、矽晟投资、矽丰投资、矽芯投资、旭盛科创为前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为前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通过联创投
资控制公司 3.86%股权,其中郑茳先生持有联创投资 90.00%份额,肖佐楠先生持有联创投资 10.00%份额;郑茳先生担任旭盛科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旭盛科创控制公司 2.07 %股权,其中郑茳先生持有旭盛科创 24.59%份额,肖佐楠先生持有旭盛科创 12.30%份额;郑茳先生担任矽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矽晟投资控制公司 1.83%股权,其中郑茳先生持有矽晟投资 16.20%份额;郑茳先生担任矽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矽丰投资控制公司 1.44%股权,其中郑茳先生持有矽丰投资 4.71%份额;郑茳先生担任矽芯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矽芯投资控制公司 1.17 %股权,其中郑茳先生持有矽芯投资 47.22 %份额。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96%的股权,并通过联创投资、矽晟投资、矽丰投资、矽芯投资、旭盛科创间接控制公司 10.36%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 21.32%股权。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联创投资、矽晟投资、矽丰投资、矽芯投资、旭盛科创为公司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郑茳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肖佐楠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匡启和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委员。

  在《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内,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鉴于各方在 2019 年 3 月 2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5 年 1 月 5 日
到期,基于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于 2025 年 1 月 3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
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郑茳

    乙方:肖佐楠

    丙方:匡启和

  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兹约定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目标公司经营发展事项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对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安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章程修改、对外投资、与其他方的合资及合作、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与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相关的一切事项,以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以下统称为“公司经营发展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以下简称“三方”)应始终保持一致行动。

  2、三方同意,本协议一方拟向国芯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外两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三方的名义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若三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以郑茳先生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

  3、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提出的议案,在国芯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国芯科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以郑茳先生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三方同意共同行使《公司章程》赋予股东及董事的其它职权。

  5、各方同意,如任何一方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需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制的规定执行。

  6、本协议自 2025 年 1 月 6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三方经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协议。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郑茳先生、肖佐楠先生、匡启和先生。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