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0 证券简称:昀冢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3.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00.00万股的1.114%。其中,首次授予 10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891%,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26.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22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3.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1.114%。其中,首次授予 107.0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891%,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26.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00 万股的 0.22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管理骨干及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8 人,约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底员工总数 1013 人的 0.79%。具体包括管理骨干及技术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中国台湾地区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项目存在高技术壁垒,目前主要掌控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企业中,公司需引进此类专业人才打破该项技术壁垒。该部分激励对象是 N1 事业部的重要骨干人员、公司重要岗位人员,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与技术实力,对改进公司工艺技术、开发市场、助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
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监管指南第 4 号》、《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告时股本总额的
比例
管理骨干及技术骨干
1 颜荣崑 中国台湾地区 管理骨干 14.30 10.69% 0.119%
2 吕植富 中国台湾地区 技术骨干 14.30 10.69% 0.119%
3 吴大川 中国台湾地区 技术骨干 14.30 10.69% 0.119%
4 杨朱德 中国台湾地区 技术骨干 14.30 10.69% 0.119%
5 周鸿良 中国台湾地区 技术骨干 14.30 10.69% 0.119%
6 郭建鸿 中国台湾地区 技术骨干 14.30 10.69% 0.119%
其他技术骨干共 2 人 21.20 15.85% 0.177%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07.00 80.00% 0.891%
预留部分 26.75 20.00% 0.223%
合计 133.75 100.00% 1.11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其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
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4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5)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