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1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份的活动。 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3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种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类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他情形的除外。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5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计划;
6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的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会审议: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7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保情形。 资产 30%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