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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4-08-30

英诺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特”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英诺特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英诺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英诺特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3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涉及发表独立意见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独立董事孙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 年 8 月 29 日至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部分限制股票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宜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6,060,81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4,424,326.40 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V=13.60-0.40=13.20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满足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条件满足发表了明确意见,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8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
13.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条件满足发表了明确意见,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具体授予安排

  1、预留授予日:2024 年 8 月 28 日

  2、预留授予数量:30.0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20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3.2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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