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3-045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及修订并新增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因涉及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因涉及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与《公司章程》原条款的对比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 “创新工作,健康生活”为经营理念, “检验随处可达,成就健康未来”为使 通过创新的工作为客户创造最大价 命,以“客户第一、专业创新、务实奋 值,让客户更好地健康生活为宗旨,在 斗、团队协同”为核心价值观,在不断 不断满足客户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企 满足客户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企业收
业收益与成长。 益与成长。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修订前 修订后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董事、监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联关系;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案提出。 (五)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规定
的不得任职或应披露情形;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及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水平。 水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如下:
(一)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一)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除 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外)的议案,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
修订前 修订后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职工代表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直接 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直接
进入董事会。 进入董事会。
(二)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二)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的议案,由现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 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 监事任职资格的,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 大会表决。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提名并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三)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三)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议案,由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 审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 (四)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的上述议案 东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的上述议案中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身份 中应当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董 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职责。 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修订前 修订后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市公司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适用于对应主体任职资格)的市场禁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监事、高级管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理人员,适用于对应主体任职资格),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的其他内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
职务。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第一款第六项、第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