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2 证券简称:天德钰 公告编号:2024-005
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公司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将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后三年内实施完毕,若公司未能在此期限内全部实施完毕,未实施部分的已回购股份将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予以注销。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4,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审
议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均处于限售
锁定期,不涉及减持事项。公司董事长暨回购提议人、其余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
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2 月 7 日,董事长兼总经理郭英麟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以自
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
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回购方
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资金总额: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8,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2 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363.6363 万股,回购股份比
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89%。按照本次回购下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
限 22 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181.8181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0.44%。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
回购用途
(股) 比例(%) (万元) 期限
自董事会
用于员工持股
审议通过
计划或股权激 1,818,181-3,636,363 0.44%-0.89% 4,000-8,000
之日起 12
励
个月内
3、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
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提请董
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如公司在回
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
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8,00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 22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如下:
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 按回购金额下限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有限售条
227,724,174 55.68% 231,360,537 56.56% 229,542,355 56.12%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181,297,167 44.32% 177,660,804 43.44% 179,478,986 43.88%
件流通股
合计 409,021,341 100% 409,021,341 100% 409,021,341 100%
注: 1、上述“本次回购前”的数据为截至 2024 年 2 月 8 日的股本结构数据;
2、以上数据未考虑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情况以及其他影响股份变动的情况,测
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15,266.69 万元,流
动资产 202,383.36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90,423.03 万元,资产负债率 11.54%。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8,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3.72%、3.95%、4.20%。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拟定的回购期间均处于限售锁定期,不涉及减持事项。公司董事长暨回购提议人、其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公司董事长暨回购提议人、其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上述人员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均处于限售
锁定期,不涉及减持事项。经公司发函询问,公司董事长暨回购提议人、其余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