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1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0.5474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600.6810 万股的 1.40%。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
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65,474 股,占公司总股本86,006,810 股的比例为 0.4249%。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次回购尚在实施中。以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的用途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对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0.5474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8,600.6810 万股的 1.40%。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912 人(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3.62%,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新加坡籍员工 GUO ZHAOQIN,GUOZHAOQIN 现担任井松智能研究院院长职务,系公司核心部门的关键岗位,在公
司的技术研发、科研团队建设、板块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该员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将该外籍员工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 占本次激励
序 获授的限制 计划拟授予 计划草案公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告时公司股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
1 朱祥芝 中国 理、董事会秘 4.5474 3.77% 0.05%
书、财务负责人
2 汪中曾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000 3.32% 0.05%
3 王快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000 2.49% 0.03%
4 高汉富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000 2.49% 0.03%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 106.0000 87.93% 1.23%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29 人)
合计 120.5474 100.00% 1.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研究院院长、外籍员工 GUO ZHAOQIN。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