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3-051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同意将“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1,485.7116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5.62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921.0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372.1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548.92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
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09 号)。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存,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拟投入募集资 累计投入 原计划预定达到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投资进度
金总额 金额 可使用状态日期
1 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 13,977.39 877.91 6.28% 2024 年 1 月
地技术改造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60.22 1,469.39 18.69% 2024 年 6 月
3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2.80 100.02% /
注:1.上表“累计投入金额”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2.投资进度=累计投入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补充流动资金账户差额 2.8 万元系利息收入所致。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
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
更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将部分募投项目做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预定达到可使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募投项目名称
用状态日期 用状态日期
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 2024 年 1 月 2025 年 1 月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4 年 6 月 2024 年 12 月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相关工作,并结
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市场环境、整体
工程进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无法在计划时间内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
经审慎研究拟将“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延期至 2025 年 1 月;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 50%,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成本日趋昂贵,以投入大量人力进行生产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自动化、智能化的生产模式越来越受人关注。
公司是智能物流关键设备与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经过多年发展,已开发了AGV、穿梭车、堆垛机、输送线等智能物流设备和 WCS、WMS、MES 等智能物流软件系统,拥有较为完成的智能物流设备产品线,并具备为客户提供智能物流系统的能力。2018-2023 年,公司销售收入持续增长,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势在必行。同时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始终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的重要发展战略之一,随着 5G、物联网、云端存储、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在智能物流行业应用的不断深化,产品高新技术含量的多寡已然成为了产品市场竞争力高低的直接且重要表现。
通过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扩大智能物流系统交付能力以及以 AGV为代表的智能物流设备的产能规模,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稳定性;通过物流系统数字孪生及仿真平台的开发来提高公司智能物流系统在方案规划、项目实施、项目运营等环节的交付能力;显著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公司技术的研发和市场化进程,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品牌知名度,为新增生产规模的消化提供重要保证
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广泛应用于烟草、医药、连锁零售、机械制造、汽车、食品饮料和电子商务等行业,下游应用行业仓储物流系统的数字化、智能化不断升级,为智能仓储物流装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据京东物流研究院数据,目前,国内仓储行业智能设备渗透率不高,仍有约 49.17%的企业未使用仓储物流自动化设备。根据头豹研究院统计,2021 年我国智能仓储市场规模为 1,146亿元,考虑到智能技术的不断深入及物流行业规模和仓储环节降本增效的需求不
断攀升,预计 2026 年我国智能仓储物流市场规模约 2,665 亿元。公司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2、强大的技术研发实力和产品品质,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
公司作为国内先进的智能物流关键设备与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至今累计实施了 700 多项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30 多个行业积累。公司在化工、纺织服装、电力设备及新能源、医药等行业领域均有标杆工程。通过参与设计承建大型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系统项目,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市场认可度进一步提升。
公司已经培养了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多学科综合发展、项目实施经验丰富、
对下游行业理解深刻的研发团队。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
194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9.31%,其中,硕士及以上 32 人、本科 125 人,
研发人员知识背景涵盖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信息与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测量计量技术及仪器、物流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多个专业领域。多年的项目实践使得公司研发团队拥有扎实的技术水平,能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满足不同行业客户的个性化定制要求。
对于募投项目增加的产能,公司将凭借良好的技术服务和产品质量通过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潜在客户的挖掘进行消化。同时基于公司前期核心技术及研发实力的积累使公司具备向行业前沿技术进行持续突破的基础。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结论
公司认为“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两个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条件变化,适时安排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是 公司根据客观原因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对其建设进 度的调整,不涉及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 划进行建设,早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实现预期效果。由于在项目后续具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投的“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市场环境、整体工程进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将“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延期至
2025 年 1 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是符合公司目前发展
情况的,也维护了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等规定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涉及延期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已经公司论证,延期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合理性。该延期事宜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