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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合集成:晶合集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6-01

晶合集成:晶合集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并以 1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6,135 股限制性股票。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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