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6 证券简称:嘉和美康 公告编号:2024-013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第一季度自主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行权数量: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42.2236万
份,行权期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数量为 12,244 股,占本次可行
权总量的 2.90%;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累计行权数量与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数
量为 148,613 股,占本次可行权总量的 35.20%。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5.2130 万份,行权期为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8 日。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
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数量为 15,554 股,占本次可行权总量的 29.84%;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累计行权数量与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数量为 15,554 股,
占本次可行权总量的 29.84%。
●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
公司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票于行权日(T 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 日)到达股票账户,并于第二个交易日(T+2 日)上市交易。
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6 月 29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7 月 9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
记录。2022 年 7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预留授权日/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归属期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嘉和美康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根据可交易日及行权手续办
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行权方式为
自主行权。
9、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归属期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嘉和美康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根据可交易日及行权手续
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8 日,行权方式
为自主行权。
(二)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情况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股份数量
本次行权
已获授予股票期 可行权数量 本次行权数 数量占可
姓名 职务 权数量 (万份) 量(万份) 行权数量
(万份) 的比例
(%)
夏军 董事长、董 39.0000 9.9840 0 0
事、总经理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127.9618 32.2396 1.2244 3.80
其他人员(387 人)
合计(388 人) 166.9618 42.2236 1.2244 2.90
注:上表“本次”所指期间范围为 2024 年第一季度。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股份数量
本次行权
已获授予股票期 可行权数量 本次行权数 数量占可
姓名 职务 权数量 (万份) 量(万份) 行权数量
(万份) 的比例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20.3646 5.2130 1.5554 29.84
其他人员(54 人)
合计(54 人) 20.3646 5.2130 1.5554 29.84
注:上表“本次”所指期间范围为 2024 年第一季度。
3、本次行权股票的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4、行权人数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 388 人,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共
183 人自主行权。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 54 人,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共 19
人自主行权。
二、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
(一)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公司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票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二)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第一季度合计行权且
完成登记的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 27,798 股,本次行权后新增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