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6 证券简称:嘉和美康 公告编号:2022-013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和美康”)
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嘉和美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整 公司是由嘉和美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1 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 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立。 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8786181535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2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3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6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讼。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7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上海证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海证券交易所不时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 证券交易所不时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定规范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 规范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
司的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 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信
有关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8 议;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