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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8

永信至诚: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44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公告编号:2023-047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6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8.658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6,931.0328
      万股的 0.12%。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曾用名)规定的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3.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58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能鲲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 4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8 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5.44 元/股调整为 23.72 元/股;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6.2000 万股调整为 83.176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0.3500 万股调整为 74.518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8500 万股调整为 8.658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预留授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
定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并同意以 23.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8.6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并同意以 23.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8.6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
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并同意以 23.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6 日

  2、预留授予数量:8.658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22 人


  4、预留授予价格:23.7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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