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8 证券简称:和元生物 公告编号:2023-016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
未行权的共 96 万份股票期权;鉴于公司 1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公司拟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共计 43.7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拟合计注销 139.7万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情况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关于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等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及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于 2021 年 4 月合计向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共计 1,200 万份股票期权,对应公司股数为 1,200 万股,行权价格为每股 3 元。
有效期自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 96 万份股票期权;鉴于另有 1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公司拟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共计 43.7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拟合计注销 139.7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律法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合计 139.7 万份股票期权,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