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9 月 2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0.38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7,030.5736 万股的 0.4720%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9 月 2 日为授予日,以 13.8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9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0.3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8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仁寿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 年 8 月 17 日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2日,并同意以13.8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38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2 日,授
予价格为 13.82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38 万股限
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9 月 2 日
2.授予数量:80.38 万股
3.授予人数:295 人
4.授予价格:13.8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4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
(万股)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潘连胜 中国 董事长 8.0000 8.42% 0.0470%
2 袁欣 中国 董事、总经理 7.0000 7.37% 0.0411%
3 常亮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5000 1.58% 0.0088%
4 刘邦涛 中国 财务总监 0.6000 0.63% 0.0035%
小计 17.1000 17.99% 0.1004%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291 人) 63.2800 66.58% 0.3716%
预留 14.6616 15.43% 0.0861%
合计 95.0016 100.00% 0.558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