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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工股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神工股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投项目实施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该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2023]205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305,73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9.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74.96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3,943,396.2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056,578.74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110Z001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2023年10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部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相关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再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人。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交易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
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与置换等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

  (三)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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