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达股份”)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6,800,693.54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6016 号)。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隆达
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93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6,171.4286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 39.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11,794,296.88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 210,522,712.4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201,271,584.4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中汇验字
[2022]号第 60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具体建设内容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新增年产 1 万吨航空级高温合金的技术改造 85,546.06 85,530.00
项目
2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8,470.71 8,47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100,016.77 100,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本次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使
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53,206,893.00元,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 占总投资的比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例(%)
新增年产1万吨航空级
高温合金的技术改造 85,546.06 5,320.69 6.22 5,320.69
项目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8,470.71 - - -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 - -
合 计 100,016.77 5,320.69 5.32 5,320.69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10,522,712.43 元(不含税),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3,593,800.54 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3,593,800.54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会计师费用 1,910,377.36 1,910,377.36
承销及保荐费用 864,150.94 864,150.94
律师费用 471,698.11 471,698.11
证券登记费 116,442.05 116,442.05
其他 231,132.08 231,132.08
合 计 3,593,800.54 3,593,800.54
(三)本次募集资金总体置换情况
综上,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56,800,693.54 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金额。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6,800,693.54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隆达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隆达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