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5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十二条(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1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6 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2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及交易事项; 项及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借款发生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转期、新增 借款发生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转期、新增贷款、授信等)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 贷款、授信等)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
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 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
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五)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十五)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保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担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形。 的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大会审议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通过。
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
4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通过。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通过。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四)及至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