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3-025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订、修订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1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果任何董事在不存
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
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则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
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向该名董
事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2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3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情形的除外。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4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交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交
易事项; 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发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发
生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转期、新增贷款、授信 生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转期、新增贷款、授信
等)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50%以上(含 等)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项; 项;
(十五)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十五)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10%的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二)公司及其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