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1-042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1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需。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2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的 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总披露前述担保。 总披露前述担保。
除上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公司发生的 除上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元;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元;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定执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其他交易。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 于按照本条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于按照本条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序。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 适用本规则规定。
适用本规则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达到本条规定的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达到本条规定的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同一类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同一类 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
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 额,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额,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
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估。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上市规则》及《公司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上市规则》及《公 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 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 本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本条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