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0-016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博睿宏远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规定,制订本章程。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情形之一的除 司股份。但是,有下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及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或连续 12
途事项; 个月内累计借款发生额(包括但不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限于贷款转期、新增贷款、授信等)(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五)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个人代为行使。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除上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