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6 证券简称:威腾电气 公告编号:2026-008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披露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公司因聘请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财信证券承接,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财信证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威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保荐机构财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募投项目 存储金额
开户主体 户开户行名 账号
名称 (元)
称
威腾电气集 年产 5GW 江苏银行股
团股份有限 储能系统 份有限公司 70610188000367058 87,047,617.21
公司 建设项目 镇江分行
威腾电气集
团股份有限 年产 5GW 江苏银行股
公司、江苏 储能系统 份有限公司 70610188000369696 20,418,111.24
威腾能源科 建设项目 镇江分行
技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财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GW 储能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金海、周睿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威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财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账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5GW 储能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金海、周睿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甲方出具的授权书;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出具的介绍信以及甲方出具的授权书。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特此公告。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