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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3-018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128 名激励对象 579.1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52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37 名激励对象
14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4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16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

 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90.75 万股首次授予及 1.25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应由公司作废。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年度              2022 年

指标 1:营业收入增长率                目标值(A1)              3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触发值(B1)              20%

指标 2:净利润率                      目标值(A2)              20%

指标 3:获得批准的 IND(含新增适应    目标值(A3)              1

症)个数

          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率、获得批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个数

                    三类指标的实际完成度分别为 X1、X2、X3

                    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对应的归属比例(M)

  当 X1≥A1,同时 X2≥A2、X3≥A3                    M=100%

当 A1>X1≥B1,同时 X2≥A2、X3≥A3                  M=80%

            其他情形                                  M=0

    注:1、上述“净利润率”=合并报表净利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其中合并报表净利润同 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获得批准的 IND(含新增适应症)个数”中“获得批准”是指获得药物临床试
 验批准或获得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29,650,037.29 元,较 2021 年营业收入 311,058,555.97 元的增长率为 5.98%,未

 满足指标 1 触发值;净利润率为 9.05%,未满足指标 2 触发值;获得批准的 IND

 (含新增适应症)个数为 1 个,满足指标 3 目标值。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一

 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业
 绩考核条件,对应归属比例为 30%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因此,作废已授予但
 未满足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46.523 万股。

    综上,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 2022 年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

 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合计 238.523 万股首次及预留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亦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废原因、数量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作废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南》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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