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2 证券简称:成都先导 公告编号:2021-058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
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128 名激励对象 579.1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52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取消其获授的 0.2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应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9 人调整为 128 人,拟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579.41 万股调整为 579.16 万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规则》《披露指南》《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首次授予事项以及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