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2.35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仅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次诉讼
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
近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或“翱捷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26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分别为1.9亿元和0.45亿元,针对公司与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芯公司”或“移芯公司”)、刘石等六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海移芯公司、
刘石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获利巨大。
2020年8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两案,案号为(2020)沪73知民初958号、(2020)沪73知民初959号。
2021年1月4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邢方亮、孙明越、翁金成、赵辉四
人为两案被告(此四人与上海移芯公司、刘石下文统称“案件被告”)。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两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法院认定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
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二) 法院确认公司就涉案技术秘密享有权利;
(三)被告虽未提交其产品的代码进行比对,但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认为尚不具备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对于原告的诉请,基于现有证据不予
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二审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上海移芯公司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于2022年7月各自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
1、 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案的民事一审判决;
2、 依法改判,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移芯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
纠正一审判决书中关于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翱捷公司就涉案技术信息享有权利及其他错误的事实认定。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章节披露,一审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已于公司2022年7月1日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202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2023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中披露。
三、二审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两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翱捷公司、移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仅承担两案的受理费合计125.96万元,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等费用,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