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9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增值权授予日:2023 年 12 月 7 日
股票增值权授予数量:39.75 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1,830.0889 万
股的 0.10%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股票增值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
议案》,确定 2023 年 12 月 7 日为授予日,以 36.50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 5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9.75 万份股票增值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增值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
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并同意以
36.50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75 万份股票增值权。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并同意以 36.50 元
/股的行权价格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75 万份股票增值权。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并同意以 36.50 元/股的行权价格向 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9.75 万份股票增值权。
(四)股票增值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12 月 7 日
2.授予数量:39.75 万份
3.授予人数:5 人
4.行权价格:36.50 元/股
5.股票来源: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限及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在每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