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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捷科技: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翱捷科技: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股份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翱捷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 2023 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股票增值权数量为 39.7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
        额41,830.0889万股的0.10%。本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权为一次性授予。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 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增值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39.75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41,830.0889 万股的 0.10%。本激励计划的股票增值权为一次性授予。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5 人,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数 1,110 人的 0.45%,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翱捷科技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香港籍员工戴保家先生。戴保家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戴保家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实际控制人、中国香港籍员工戴保家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国籍  增值权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草案公布日股

                                    (万份)      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戴保家        董事长      中国    11.40        28.68%        0.03%

                            香港

  周璇      董事、总经理    中国    11.40        28.68%        0.03%

 赵锡凯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8.25        20.75%        0.02%

  韩旻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5.20        13.08%        0.01%

            董事会秘书

 杨新华      财务总监      中国      3.50        8.81%        0.01%

              合计                  39.75        100.00%        0.10%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在每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六、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36.50 元。

  (二)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并确定为36.50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59.40 元/股,
本次行权价格为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1.45%。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60.20 元/
股,本次行权价格为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63%。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66.45 元/
股,本次行权价格为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4.93%。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72.69 元/
股,本次行权价格为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21%。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公司作为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人才,本次拟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价值增长。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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