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0 证券简称:翱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5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1.9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基本无负面影响。
近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诉人”或“原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2623号《受理通知书》。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与被上诉人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芯公司”)、刘石等六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受理了相关诉讼。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海移芯公司、
刘石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获利巨大。
2020年8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
2021年1月4日,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邢方亮、孙明越、翁金成、赵辉四人为该案被告(此四人与上海移芯公司、刘石下文统称“案件被告”)。
上海移芯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当时绝大多数研发人员来源于马威尔公
司的手机芯片团队,原告认为,上述各自然人被告向上海移芯公司披露原告
技术秘密,上海移芯公司将原告的技术秘密用于自身芯片研发,成立较短时
间后便推出了相关通信芯片产品,案件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赔偿
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0)沪73知民初
95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
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二) 法院确认原告就涉案技术秘密享有权利;
(三)被告虽未提交其产品的代码进行比对,但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认为尚不具备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对于原告的诉请,基于现有证据不予
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和《翱捷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中披露,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已于公司2022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中披露。
二、本次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2020)沪7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已于2022
年7月就该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 请求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案号
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2623号。
三、上述诉讼及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上诉人,届时仅可能承担案件受理费,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等费用,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基本无负面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海移芯公司、刘石共同实施侵权两案并案审理,出具了(2020)沪7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两案均提起了上诉,本次受理的是针对(2020)沪73知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公司会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后续收到针对(2020)沪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上诉的受理通知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