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9 证券简称: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7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6 号)同 意注册,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
计发行 8,3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
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83,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
民币 1,053.8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946.18 万元。目前上述募
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天健验〔2022〕704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万元)
安庆会通新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1 料 有 限 公 司 限公司合肥阜南路支 76700188013540157 0
行
会通新材料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2 份 有 限 公 司 限公司合肥阜南路支 76700188013540075 20,000.28
行
会通新材料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 份 有 限 公 司 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499030100100380704 40,552.53
会通新材料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4 份 有 限 公 司 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 637496337 21,652.30
部
合计 82,205.11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和银行结息所致。
2、由于下级分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阜南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在签署监管协议时由其上级分行进行签署。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或“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30 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和/或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王家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选择通过柜面方式进行划付,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6、联系方式:(略)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一”;安庆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二”,并与甲方一统称为“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以下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或“保荐机构”。
为 规范甲 方募集 资金管 理,保护 投资者 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70018801354015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年产 30 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王家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选择通过柜面方式进行划付,乙方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