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
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北人”或“公司”)委托,就江苏北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归属”、“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经得到江苏北人以下保证:江苏北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归属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稼铭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 年 4 月 28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13 日,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授予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为预
留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含税)。因
存在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884 元(含税)。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7.38 元/股调整为 7.29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8日,
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截至目前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及公司的公告,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公司对应
的相关情况如下: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达成情况
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确认未发生前述情形。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3、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划首次授予的 44 名激励对象中:8 名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授予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仍在职的 36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
职期限要求。
4、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