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8 证券简称:江苏北人 公告编号:2021-046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议案》,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五条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
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
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第四十一条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的担保;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其他担保。 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经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行。 上述担保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行。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第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四十八条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五条 前款所称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