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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昂基因:睿昂基因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3-08-16

睿昂基因:睿昂基因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3 年 8 月


                目 录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5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7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7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睿昂基因”)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24 日 14 点 3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817 弄 147 号睿昂基因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睿昂基因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慧女士
5、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
      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补选姜广策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徐伟建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徐伟建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徐伟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徐伟建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职前,为保障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徐伟建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
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姜广策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其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同时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本议案已经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4 日
附件:姜广策简历

    姜广策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
2000 年 9 月至 2002 年 12 月在广东肇庆星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企业博士后
工作;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广州百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凯基证券医药行业分析师;2009 年 4 月至 2010 月 4 日
任元大证券大中华区医药行业研究主管;2012 年 4 月至今任西藏德传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1 月至今任石四药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姜广策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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