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李彦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并获交易所审核通过,审议程序规范、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李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且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因此,同意聘任李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学伟、徐伟建、赵贵英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