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688209 科创 英集芯


首页 公告 英集芯:英集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英集芯:英集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4

 证券代码: 688209 证券简称: 英集芯 公告编号: 2026-010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集芯” 或“公司” ) 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监立案字 00720263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6〕5 号) 。 公司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 号) , 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集芯或公司) ,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 A 座 4301。
陈鑫, 男, 1983 年 11 月出生, 英集芯董事、 首席执行官, 住址: 广东省珠
海市香洲区。
黄洪伟, 男, 1980 年 6 月出生, 英集芯董事长、 总经理, 住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
吴任超, 男, 1992 年 12 月出生, 英集芯董事会秘书, 住址: 广东省珠海市
香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
有关规定, 我局对英集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 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 英集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5 日, 英集芯人为策划以“自问自答” 方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 e 互动平台发布“公司在脑电信号采集等核心芯片方面的产品进展与后续规划”
的提问, 并于次日盘后回复称“公司通过早期投资布局, 已涉足脑机接口芯片领
域。 公司推出的 IPA1299 是一款 8 通道、 低噪声 24 位 ADC 芯片, 专用于人体
生物电信号的高精度测量, 可适用于脑电信号采集等脑机接口相关场景。 IPA1299
芯片已量产出货, 性能参数可媲美海外头部芯片产品” 。
公司前述回复称“涉足脑机接口芯片领域” , 同时称“公司推出的 IPA1299”
“性能参数可媲美海外头部芯片产品” “IPA1299 芯片已量产出货” , 但公司脑
机接口产品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 与国外侵入式主导技术路径存在显着差异。
且“IPA1299 芯片” 为英集芯与参股公司精芯唯尔(常州)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
同推出, 目前处于市场培育期, 尚未形成规模化销售及收入, 与回复中所称的“公
司推出的 IPA1299” “已量产出货” 描述不符。
2026 年 1 月 7 日上午 7 点 48 分, 公司发布了《关于上证 E 互动平台有关问
题回复的说明公告》 , 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我局认为, 英集芯前述 1 月 6 日在互动平台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准确、 不完整,
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 相关信息披露后, 引起市场关注, 公司
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 并出现异常波动, 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
述的违法行为。
陈鑫作为英集芯董事、 首席执行官, 建议、 决策、 参与了上述误导性信息的
披露; 黄洪伟作为英集芯董事长、 总经理,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在误导性信息披露前未进一步核实; 吴任超作为英集芯董事会秘书, 审议、 参与
了上述误导性信息的披露。 陈鑫、 黄洪伟、 吴任超三人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是英集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询问笔录、 审批记录、 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 足以认定。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 对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 对陈鑫给予警告, 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三、 对黄洪伟给予警告, 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四、 对吴任超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 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
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二、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情况, 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