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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0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6-02

68820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劵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
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董监高及其他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后及时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董秘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回复函》(附件2),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董监高及其他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董秘关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回复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欲发生变动时(因
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监高及其他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报告表》(附件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
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公司董事、监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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