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
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
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
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授予价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2 月 7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上海
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3,804,44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366,311.15 元(含税)。
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18.41-0.07=18.34 元/
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含
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 18.41 元/股调整为18.34 元/股。综上所述,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右
述任一情形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生右述任一情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377 号)和《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000454 号)、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